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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4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对接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 案》,推进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确保学科建设各项改革措施和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沪教委高(2014]44以下简称《学科规划》)、《(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  (2014-2020)〉实施方案》沪教委科(2014]70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规划》确定的  IIIIIIIV类高峰学III类高原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各高校是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校高峰高原学科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各高校应成立包含学科、人事、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内的工作机构,建立学校、学院、学科三级责任体系和相应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改革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和科研成果分类评价制度,并报市教委备案。

  市教委将按建设周期与各高校签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协议,必要时启动问贵机制。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周期

  第四条  建设目标

  按照国际一流、国内顶尖、国家和区域急需的标准,分类建设、优化布局、凸显优势,重点建设一批高峰学科和若于高峰领域(方向);围绕国家需求优化学科布局结构,凝练学科重点方向,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贡献突出、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高原学科群。

  第五条  建设周期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本周  7  ( 2014-2020

  2014-2017年为第一阶段2018-2020年为第二阶段。

  第三章  报与论证

  第六条  申报

  各高校按照《学科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分阶段提出学校整体建设方案和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书报市教委。

  第七条  论证

  市教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高校整体建设方案和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书进行论证、评议;各高校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市教委审核。

  第八条  立项

  对于通过相关论证程序的学校和学科建设方案,纳入市教委立项建设范畴。

  市教委根据国家需求和优化布局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科调整纳入建设范畴。

  第四章 员管理

  笫九条  用人机制

  鼓励高校在高峰高原学科内构建新型、灵活的用人机制,对海内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实施长聘教职等制度,对编制内人员实施体现目标、任务、绩效、薪酬相匹配的人员评聘办法,形成人员合理流动的良好氛围。

  各高校应对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高校实行具有竟争力的协议工资制度。

  支持高校构建联合聘任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机制,促进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高校内部跨院系和跨学科开展联合聘任。鼓励高校通过项目合同制等方式,吸引和选聘科研人员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职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条  引进人员

  支持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正高级岗位巳聘满的市属高校,若确实急需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经市教委同意并经市人力资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超职数聘任至相应岗位并在3年内消化。

  引进人员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类。原则上,全职引进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达到9个月以柔性引进人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

  对于201511日以后经学校甄别后引进的、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应确定合理的、具有国际竟争力的薪酬水平,考核不合格后,应改变聘用方式或解聘。

  第十一条  编制内人员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需求,确定本学科中编制内人员的入选标准。鼓励校内学科交叉融合,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中不低于10%的人员应来自校内其它学科。

  对于201511日前高校巳入编的、采用双向选择" 的方式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可参照同等水平引进人才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考核不合格后,应退回到原所在学科并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限定收入总量

  各高校应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等各类人才计划资助情况,按照优劳优酬"的原则,合理确定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人员的收入总量。

  对同时承担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和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应设定年收入最高限额。

  对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取得成果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对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且巳入选其他人才计划的人员,应合理确定其收入上限,不能作简单叠加。

  第十三条  制度建设

  各高校应制定并完善学科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引进人员和承担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在编人员的遴选标准、薪酬水平、考核要求、退出机制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级财政教育经费、高校自筹经费等。各高校应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使用范围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研究实验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等。

  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端创新人才以及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实验室、学科共建等实质性科研合作、实质性开展高水平联合培养优秀人才等。

  研究实验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与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或紧缺仪器设备采购、实验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购买等。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购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有支出标准的内容,应按照中夹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笫十六条  人员经费使用原则

  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中人员经费的比例不高于50%人员经费引进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60%且此部分经费额度单列,在校内各学科之间打通;在编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

  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不支持同城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中期预算、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经审核后择优确定支持。

  第十八条  监督和管理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各高校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高校应加强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加强宣传教育。各高校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项预算支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及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和违规行为,将追究高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

  笫十九条  分类管理

  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过程中,各高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科研成果分类评价办法。

  第二十条  成果归属

  IV类高峰学科的成归属所有与高校或从其相关约定笫二十一条成果转化

  各高校应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主动对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笫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鼓励各高校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中依法依规开展高水平的国与交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式

  学科自评价。学科根据建设方案中自主设立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学科自评。

  第三方跟踪评价。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采集部分客观定量指标,依据客观数据对学科建设进展包括与历史相比的绝对进步情况和与标杆高校相比的相对进步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以适当形式发布。

  综合绩效评价。对学科建设包括学科队伍水平和影响力、人才培养质量、代表性研究成果、建设目标的达成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内容

  一级评价指标包括:学科声誉、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评价理念是:一流声誉看地位、一流人才培养看质量、一流师资看落实、一流科研看进步、一流服务看贡献。

  二级指标按K+X方式设立。K为常设指由市教委按照高峰高原学科不同层次、不同门类、体现国际一流和国内领先水平关键绩效分类设立。 X指标为各学科根据一级指标自主设立的二级指标。两类指标相结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分类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

  各高校应对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教委。年度总结应对照建设任务、以学科为单位进行,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科研任务、基地建设、国际合作以及建设经费执行情况等内容。

  笫二十六条  结果应用

  综合绩效评价在学科 建设一阶段 (2017)和本建设周期(2020 )时实施综合绩效评价既反映建设成效  也记入高校信用。

  市教委根据学科年度报告和学科建设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包括动态调出等的学科建设奖惩机制。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国家或本市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矛盾,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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