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项事务有序开展,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二、议题来源及提交程序
(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研究院、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校长、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内容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二)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协商,认真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并附与议题相关的支撑材料,会议举行一周前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根据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有关全体委员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四)秘书处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材料)呈送参会人员(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参会人员)。
(五)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列席,可根据需要召开。
(二)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同意为通过;章程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四)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五)根据议事事项的具体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商定,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等进行议事,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六)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就某一事项,只表决一次。
(七)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回避委员可参加投票,但从同意票中进行扣除,回避委员不计入与会委员人数。
(八)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进行表决和作出决定。
(九)根据章程规定可以授权评议或处理的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议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处理。
(十)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校内有关人员或校外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一)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受理和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四)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处向其报告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五)议事结果由秘书处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五、会议纪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秉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配合秘书处的会议组织工作,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对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议事或咨询的工作,须按规定要求完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3次缺席会议(含通讯投票),或任期内累计5次缺席会议(含通讯投票)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下情形不计入上述缺席会议次数:
(1)重大因公原因;
(2)因公出国出访原因;
(3)身体疾病原因;
(4)其他特殊原因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情形。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的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六、附则
(一)校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委员的履职情况支付津贴。
(二)本议事规则自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