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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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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6-18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条  性质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新金融研究中心是上海立信会  计金融学院金融科技学院下设的一个以学术研究、专业培训、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等为主的非校管研究机构。
第二条  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新金融业务和产品创 新与监管的 学术 课题研究咨询、新金融发展规划,促进与新 金融有关的技术开发,探索新 金融发展新趋势,求解新金融发展新问题,培养本土金融专业人才,促进和支持上海新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第三条  研究方向设置与研究任务
        本研究中心立足于探索国际上新金融业务发展的趋势、国内新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创新与发展问题、国内新金融业务与产品的风险与监管, 为新 金融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监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致力于打造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金融研究智库。
        (一)研究方向设置
        1、新金融业务创新与监管:主要聚焦研究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商业保理等新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监管政策。
        2、贸易金融与自由贸易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研究上海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贸易金融业务 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3、离岸金融与自由贸易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研究上海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业务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二)研究任务与范围
        1、 学术研究: 开展新金融领域的研究课题, 承担国家和地方金融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咨询, 成为新 金融领域的决策咨询机构或智库。
        2、 高端教育: 开展新金融领域专业人才培养, 为 各级政府金 融办、各大金融机构、本土企业高管培养金融创新 等提供金融高端教育支持。
        3 、科研孵化: 组织协调行业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部门深入合作,在本土企业金融人才培养、科研开发、产 业合作等方面发 挥骨于和引领作用,成为新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孵化器”。
        4、 咨询顾问: 组织专家在新金融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为新金融的的健康发展提供管理 咨询、财务顾问及政府科学决策方面的诊断。
        5、 信息出版: 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金融书刊及研究报告。
        6、 论坛活动:参与承办新金融高层级别论坛、成果交流与发布等大型活动以及系列讲座。
第四条  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1、理事会
        本研究中心由 11 名理事组成首届理事会。理事会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每届 理事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2、理事的资格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在研究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 首届理事由全体发起成员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 由理事会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研究中心全体成员提名候选人; 由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 罢免理事应当 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4)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主任;
        (3)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4)决定重大业务计划,包括制定研究中心会费标准、年度活动安排等;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6)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执行主任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与建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9)决 定研究中心 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轮流主 持。有1/3或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秘书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6、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执行主任;
        (3) 举办章程规定的重大活动;
        (4) 研究中心的分立、合并。
        7 、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研究研究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条  项目来源与经费来源   

   1、研究中心的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 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2、研究中心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 挪用。
        3、 研究中心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4、 研究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1、研究中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研究中心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 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虳监督。
        与资助人、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研究中心违反捐赌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研究中心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3、研究中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4、研究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研究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研究中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 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 财产清册。
        7、研究中心进行换届、 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8、研究中心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与成果转化
        本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归属与成果转化属于新金融研究中心。
第八条  附则
        1、 本研究中心住所设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科技学院。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中心理事会。
        3、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 本章程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新金融研究中心
2017.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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