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所属的学术研究机构,在法学院领导下开展金融法治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搭建金融法理论和实务研究交流的平台,拓展和加强与国内外金融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关系,开展与金融创新法治保障有关的应用性研究活动,承接金融与法律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对外合作项目和学术活动,为我校金融法的教学研究人员、金融法方向的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参与实践活动与学术交流的更多机会和资源支持,以有效促进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的名称: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简称上海立信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The Center for Financial Law and Policy at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简称:CFLP)。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理事会,由学校、法学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合作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以及部分专兼职的研究和行政人员组成,作为本中心的日常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根据业务需要,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聘请校内外专家指导中心的学术活动和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同时担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向理事会、学校分管领导和法学院报告工作;副主任、主任助理和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本中心设主任一名;根据项目需要,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和行政秘书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报理事会审议和法学院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一)提出本中心的工作计划;(二)组织本中心的学术活动;(三)推荐本中心人员参与金融法治有关的学术活动,并给予业务指导;(四)决定副主任、研究员、客座研究员、助理和秘书的聘任。
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柔性组织机制,全部人员均为兼职工作。核心成员和主要研究人员为法学院金融法专业教师。经中心主任提议,理事会同意,本中心可聘任与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单位领导和专家,担任研究员、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或者助理研究员,以便相关人员参与合作事务和学术活动。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八条 本中心主要从事以下学术活动:(一)建立与金融和法律相关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合作关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产学研合作项目;(二)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社会各界合作开展应用性的决策咨询研究;(三)主办或参与主办各类金融创新与法治保障有关的学术活动;(四)不定期以中心名义发布决策咨询课题或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五)组织中心的校内外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和项目工作,对外开展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法学院的有关规定。本中心任何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行为一律无效,并与学校、法学院和本中心无关,其政治、经济、法律等全部后果,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属于合作单位人员的,中心同时中断与其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合作关系,并报学校和法学院备案。
第十条 中心以学校和法学院作为其业务活动基地,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和对外合作事务;中心的项目成果,由中心和相关人员享有知识产权,但其学术研究或合作项目成果,应该以显要方式标注学校、法学院和中心名称;学校和法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为中心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管理协调等资源支持。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单位的合作关系和合作项目,获得活动经费;学校和法学院为支持中心合作业务和研究项目的开展而给予的配套或奖励经费;经学校和法学院批准,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开展专业咨询服务,获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合作事务、专家咨询和学术活动。经费支出应该符合国家、学校和法学院的有关规定。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财务,在学校财务系统的法学院账下设置专门账册进行管理,由中心设置专人管理,并接受学校和法学院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中心主任提议,经法学院批准,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法学院批准,于2016年11月起开始生效。